强某债务纠纷案
苏洛川律师
【基本案情】 2004年,罗某因做生意周转急需,经熟人介绍向强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年息2000元,有借条。后,由于罗某生意不佳,该款一直未能清偿,但每年都结清利息。直到2007年罗某因病去世,该款尚未清偿。强某一直向罗某之妻陈某索要借款,陈某也以罗某刚去世为了处理后事,暂时困难无力还款。2009年1月,春节将至,强某再次索要借款,陈某遂结清利息,并协商还款事宜。因还款周期太长,强某没有答应。遂酿成诉讼。
强某委托我代理诉讼。2010年10月,案子起诉到法院。被告陈某也聘请了律师并答辩说其没有偿还义务,而且债务过了诉讼时效,债权不应保护。
【争议焦点】第一、本案债权是否受法律保护?第二、陈某是否有义务还款?第三、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代理经过】 俗话说,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本案不大,但解剖麻雀的道理是一样的。经诉前调查取证,强某主张债权的事实有证人能够证实,出庭证言也被法庭采纳,这样时效的问题迎刃而解。至于是否应该保护本案债权,因为双方约定的利率没有超过法律规定银行利率的“四倍”的上限,因此也应当保护。还有,陈某作为债务人的配偶遗孀,是否有义务偿还丈夫生前的债务,从本案来看,陈某继续经营着罗某原来的商店,而且亲自清偿了债务的利息,应该视为对该债务的承认,既然承认就应当负责偿还。据此,依据法律相关规定我向法庭提交了代理意见,最后被采纳。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了强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也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