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苏洛川律师
【案情回放】 2013年5月初,原告常某、被告杨某双方经媒人介绍认识,打算让原告与被告谈对象,后于同月17日原、被告双方在被告家举行订婚仪式,经媒人及双方亲友等多人在场,原告常某父母向被告方一次性交纳彩礼80600元,被告杨某父亲清点后从中拿出1600元作为回礼给了原告。原告方还向在场的被告方家人,即被告杨某的爷爷、奶奶各给200元、给被告杨某给600元作为见面礼。另,订婚当天原告方向被告方送白酒一箱、香烟两条、及100元大肉等物品(价值1000元)。
订婚后,双方还商定6月18、19日举办婚礼。期间原告常某陪同被告杨某到兰州商场购买结婚衣服、拍婚纱照等。就在这期间,原告常某发现被告杨某脾气古怪,加之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没有共同语言,原告常某觉得不宜结婚。遂将此想法告诉双方老人,结果双方老人及媒人都不同意原告常某的想法,并不断给常某做思想工作、甚至施加压力,无奈在婚期临近之时,原告只好离家出走多日,后被亲友设法叫回。
目前,原、被告双方曾为彩礼等费用返还事宜进行协商、交涉,一直未果,遂酿成本诉。 笔者代理原告一方诉讼。
【案件难点】谁是本案适格的当事人? 第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是婚约纠纷,就应当是婚约中约定将来结婚的男、女双方,除此没有再适格的当事人;第二种意见认为虽是婚约纠纷,但当事人除了男女双方外,男女双方的父母也是当事人,因为儿女亲事(包括彩礼数额)没有父母之命是很难完成的,甚至彩礼往往也是男方父母所筹、女方的父母收取的,应当列为当事人将来也便于执行。第三种意见认为还应当将媒人列为当事人,因为男女双方订婚也是“媒妁之言”的结果。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裁判结果】 笔者按照第二种意见起诉,被法院受理;最终判决也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