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抢劫案
苏洛川律师
【基本案情】 马某,男,回族,现年14.9岁 ,起诉书指控,2013年夏马某伙同其他两被告人为了筹集上网费,趁夜色掩护在本市一天桥上先后两次拦路抢劫一路人王某手机一部(价值800元),李某现金200余元,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赃款挥霍,手机追回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马某现羁押于某看守所。检方认为马某已触犯刑律,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因马某为未成年人,依法指定辩护、所派我担任其辩护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辩护经过】 接案后,我依法会见了马某,马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了解到马某自由丧父,母亲改嫁,由其叔父抚养长大,现辍学在家,无业,系初犯;向法院查阅了案卷,根据案情、卷中现有证据和法律相关规定,我原本决定为其做罪轻辩护。
但,在开庭当天,马某叔父却带来两份证据,使得案情发生重大逆转。这两份新证据是马某当地派出所出具的马某户籍证明一份,从其出生日期证明马某作案时未满十四周岁;还有一份马某当地村委会的证明,证明马某的出生日期,也就是其作案时也不满十四周岁,马某的叔父也证明马某现年不满十四周岁。而案卷中关于马某年龄的证据有三份,一份是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明马某已满十四周岁;一份是骨龄鉴定意见书,证明马某现年14.9岁;还有一份是被告人马某自己关于年龄的供述,均证明其已经年满十四周岁。于是,辩护人当庭改变了原来的辩护意见,改为为马某做无罪辩护,马某不承担刑事责任。法庭经研究合议决定休庭,本案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
【庭审焦点】后来,检察机关补充证据后,法院重新开庭。检方提供的新证据有三份,一份是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马某在当地有两个户口,年龄不一致,系早年户口农转非时造成的失误;一份是当地村委会的证明,证明原开具给马某叔父的证明是凭村干部回忆和马某提供的情况开具的;另一份是马某曾经就读的小学出具的证明,证明马某入学的时间和年龄,从而证明马某现已年满十四周岁。根据检方补充的新证据,与被告人亲属提供的证据相比较而言,虽然检方的证据略占优势,但认定当事人的年龄问题仍然不是很充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系初犯,建议法庭审慎裁判,对被告人马某减轻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最后判决马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辩护感言】 本案虽然令辩护人感到遗憾,但更遗憾的是面对同一人有两个户口,而且年龄不一致,而且年龄正好关乎此人罪与非罪,个中缘由不能不令人深思。